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江苏省市场监管系统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持续加大对特定种类设备等安全生产领域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执法力度,重拳出击,大大降低了安全风险隐患,最大限度预防事故、减少事故。今年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化提升年,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领域违法案件查办力度,真正发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的作用,现将2021年办理的有较大影响和典型意义的20件案例予以公布。
1.苏州某燃气有限公司公交四场加气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做充装活动案
根据举报线日,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苏州苏虞张公路与平海路交叉口的苏州某燃气有限公司公交四场加气场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一辆LNG加气车正在给一辆公交车充气。该充装活动违反了《移动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除应急救援外,禁止移动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之间互相卸装作业”的规定。苏州某燃气有限公司公交四场加气场在非应急救援的情况下利用移动加气车(移动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直接向公交车内LNG气瓶进行充装,属于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做充装活动,违反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所规定,执法机关依法对其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LNG在公共交通领域的使用较多,由于其具有易燃、承压等特点,且加气站往往靠近人群密集区域,如果操作不当,可能引发燃气火灾、爆炸等事故,极易危及附近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公共安全事故。苏州市市场监管局坚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零容忍”,有效督促燃气公司加气站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交通领域加气安全。
2021年5月,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江苏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有4张于2019年11月5日因“抽样检测不合格”,证书状态变更为“暂停”,其中2张于2019年12月20日被撤销,另外2张经企业整改,于2020年7月17日恢复为“有效”。经核查,当事人在证书暂停(撤销)期间,共出厂、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电动自行车产品277辆,违法所得4.99万元,其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和《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执法机关对其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99万元、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线索来源于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检查,案件顺利查办得益于细致全面的调查取证。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敏锐地发现,工厂内部自建的产品规格代码并非证书记载的产品代码,经多次问询技术人员、调取销售记录、出口订单、发票及向法定代表人确认,固定了相关证据,同时结合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南京分中心出具的证书在“暂停”和“撤销”期间所指向的产品,综合分析研判查获了属于不符合认证要求、违法出厂销售的电动自行车。
2021年3月23日11时左右,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的江苏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二棒材车间发生一起特种设施安全事故。经连云港市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原因是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承包某钢铁集团公司车间维修保养工程期间,未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不到位,致使施工现场混乱,造成高空作业人员无证、违规作业起重机械引起伤害并导致一人死亡,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案调查固定证据后,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其作出顶格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江苏省作为经济大省,在用特种设备数量庞大。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对待事故后处理工作,始终坚持“四个最严”标准,本案顶格处罚就是典型的例子。
2021年5月18日,淮安市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抽查中发现洪泽县高良涧镇某建材门市销售的标称规格型号为JZT-A(12T)的注册商标为SNIEMNTS的家用燃气灶具,燃气导管项目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8月24日,执法人员接到《不合格报告移交处理通知单》后,立即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检测报告》(NZJ(2021)JC01-0455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抽查批次号:H)。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执法机关对其作出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1164元,罚款人民币2550元的行政处罚。
燃气灶具及配件的质量直接影响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虽货值不大,但及时有效制止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相关市场主体起到了警示、震慑作用。
2021年11月4日,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泰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江淮牌“骏铃”厢式货车车厢涉嫌非原厂车厢问题开展执法检查。经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人员鉴定,涉案车辆车厢非该公司生产的原厂车厢。经查实,当事人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进小型货车后擅自委托他人非法改装了与原厂结构不同的货车车厢,原厂车厢被当事人另行销售。当事人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销售厢式货车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执法机关对其作出责令限期将改装车辆复原后经检验合格方可销售并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非法改装的车辆,往往会导致车辆重量、重心、制动性能等技术参数发生变化,直接关系到车辆行驶安全。该案的查办,及时阻止了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行驶,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21年2月2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如皋市石庄镇凤龙村十九组的一辆危化品运输车异常驻留进行核查。经查,该车牌号为苏FH2760的中型罐式货车底部有极少量油品留存,通过对现场的仔细勘察,发现在该车辆旁一上锁彩钢瓦棚内放置有2只贮油罐,每只体积约为24立方米,执法人员对2只贮油罐内的轻质燃料油进行抽样,样品经检验润滑性项目不符合轻质燃料油标准。经查实,不合格油品数量为24000L,货值金额134401.34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轻质燃料油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第五十条之规定,执法机关对其作出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轻质燃料油,没收违法销售的23992L不合格轻质燃料油,罚款67200.67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车辆异常驻留预警后被发现的流动加油案件,由于车辆位置的不固定性和油品存储的隐蔽性,在日常监管中很难发现。执法人员根据交办信息及时前往异常点进行核查,充分勘察了异常点周围环境、建筑等情况,遂发现了隐藏的油品贮存点。在后续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对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的多次询问调查,调取油品批发公司出库单,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抽样情况进行记录,并在抽样现场再次向其确认执行标准情况及库存油品数量,最终结合税务部门出具的当事人开票信息,固定了案涉油品的销售价格、库存数量、执行标准等关键证据。
2021年5月14日,泰兴市市场监管局对孙XX存放于泰兴市大庆西路51号厂房西侧库房一油罐内的国VI车用柴油进行执法检查,经抽样检验,该批柴油硫含量不符合GB19147-2016标准规定的要求。经查,当事人未领取营业执照即从事油品仓储经营活动。该批柴油系当事人从江阴市某公司购进,共计3吨,购进价格为4900元/吨,已销售0.5吨,销售价格为5300元/吨,涉案货值15900元,违法来得到的200元。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执法机关对其作出没收不合格柴油2.5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00元,罚款3.98万元的行政处罚。
硫含量超标的不合格车用汽柴油,损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影响大气环境质量,干扰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执法,打击销售不合格油品等违法行为,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
2021年4月,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某办事处采购的消防员灭火防护服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批消防员灭火防护服中231套标注的生产企业为“泰州市图片宝消防器材有限公司”,2套标注的生产企业为“泰州市鸿宝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经泰州市鸿宝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鉴定,均非该公司生产的产品。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发现泰州市图片宝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注册信息,系用“图片”替换了泰州市鸿宝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中的“鸿”而伪造的厂名,以上涉案产品货值79885.71元。当事人销售伪造、冒用他人厂名消防员灭火防护服的行为构成《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五项所列情形,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执法机关对其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消防员灭火防护服233套,罚款6.4万元的行政处罚。
消防员灭火防护服是消防救援过程中保障消防员人员生命安全的重要装备,假冒的消防员灭火防护服不仅侵害了正牌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是埋下了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处,严惩了违法经营企业,防止了假冒产品流入应急救援环节,保护了消防员的生命安全,保护了被假冒企业的合法权益。
江阴市市场监管局要塞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江阴市某日用杂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仓库内堆放有大量烟花爆竹产品,并立即组织实施产品质量抽检。经检验,该公司库存待售的9个批次烟花爆竹分别因部件、结构与材质、药种及筒体等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实,该公司经营的上述质量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货值金额29.13万元,获利4.27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四十九条等规定,执法机关对其作出没收963箱(支)不合格烟花爆竹,没收违法所得4.27万元,罚款29.13万元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是一种易燃易爆的危险品。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案源线索深入摸排,一举查获品种多、数量大、货值金额高的不合格烟花爆竹,并通过对案件的从严从重查处,规范了市场经营秩序,消除了安全事故隐患,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在对无锡某车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组装生产电动两轮摩托车,并在其仓库内查获6个规格型号共1662辆待售的电动两轮摩托车。经查,该公司未取得生产电动两轮摩托车的生产许可,其组装生产的产品未经CCC认证。经委托国家轻型电动车及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上述电动两轮摩托车进行抽样检测,产品图形符号、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无线电骚扰特性、车速表指示误差等项目不符合有关国家强制标准的规定,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执法机关于2021年11月19日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电动两轮摩托车,罚款342.37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其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电动摩托车的情况通报给同级工信部门。
电动摩托车运行车速快、安全要求高,其生产制造依法需经工信部门许可备案,并被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无锡市市场监管局结合辖区内电动车产业聚集区的实际,主动摸排辖区企业、行业状况,排查安全生产隐患,重点针对无资质企业虚假标注厂名,生产销售质量低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不合格产品的情况,大力开展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了市场经营秩序。
2021年1月7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无锡某锻造有限公司“5.26”叉车事故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5月26日, 该公司设备操作工唐某与该公司副总经理杨某一同检修某机械设备,唐某在未取得叉车驾驶证的情况下,擅自驾驶操作叉车,协助杨某从高处返回地面,因操作不当,杨某不慎坠落地面并被料框砸压,送医抢救后不治身亡。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系因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人员无证违规操作而导致。依据《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执法机关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何某、特种设施安全管理员杨某分别作出罚款20万元、4.32万元及吊销《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证》和安全管理员资格的行政处罚。
江阴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对该起事故的缜密调查和成因的细致探究,对涉事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特种设施安全管理人分别依法作出处罚,达到有效惩戒、教育警示的执法效果。
2021年8月18日,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丰县中阳大道南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栖凤路西的吾悦广场售楼处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售楼处西南角正在使用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设备代码:21XB7RVS2)未能提供有效检验报告,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特定种类设备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执法机关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与广大人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国家对各类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环节都有严格规定,实施全过程监督。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无视特种设备安全,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处,不仅是对当事人的警示,也有效保护了人民人身财产安全。
2021年2月9日,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某锻压机床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一台额定载重为100吨的起重机械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自2020年11月25日至被查时止,使用上述起重机械持续对两个标称重量分别为109.1吨和108.28吨的产品部件违规起吊作业。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涉嫌超载作业的100吨起重机采取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超过起重机械的规定参数范围开展起吊作业,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及《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执法机关对其作出责令立即进行整改、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
起重机械超载作业的隐患重大。本案在行政处罚之外,还责令当事人整改,督促企业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委托特检院对该起重机的安全附件进行鉴定,完成对企业安全隐患重大问题的闭环整改。
2021年6月,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某酒店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企业内10台在用电梯的电子维保记录下次维保时间均为2020年11月8日,书式维保记录均至2021年4月24日止,后续5月、6月没有维保记录。经查,上述电梯的维保单位为常州某公司,且当事人在与酒店签订的保养合同期内,从2021年4月25日至2021年6月9日应当有3次维保,但当事人并未对上述电梯进行维保并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 TSG T5002-2017》第五条第二项的要求,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机关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电梯作为常见特种设备,对其进行定期规范保养有利于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出行。本案的办理,体现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始终保持高压监管态势。
2021年8月2日,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太仓分院电梯安全隐患通报,对太仓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中南君樾阁三期正在使用的16台电梯超期未检,故障频发,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问题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16台电梯轿厢内张贴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上均标明“使用单位:太仓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次检验日期:2021年07月”。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16台电梯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案电梯予以查封,并立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开工建设中南君樾阁小区三期工程,小区16-22幢楼宇于2019年完成交付,其中投入使用的16台电梯的生产单位是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注册登记的使用单位为当事人,且已超过定期检验期限、无有效的定期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电梯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执法机关对其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本案从发现问题到解决问题,仅用10天左右时间,维护了小区居民的出行安全,受到了该小区居民的好评。
2021年3月1日,宿迁市骆马湖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根据监管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对江苏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的儿童乐园进行执法检查。经查,2021年2月7日,区局特种设备监察人员对当事人正在使用的“转转杯”游乐设施未及时张贴检验报告及特种设备使用标识,设备操作人员田某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等问题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2月19日前完成整改。至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现场正在运行的转转杯设备操作人员田某仍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正在运转的“迪斯科转盘”和“四驱八座动感小车”检验日期分别至2018年5月23日、2019年5月22日,当事人提供不出有效的检验报告,且迪斯科转盘和四驱八座动感小车操作人员朱某、陆某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迪斯科转盘、四驱八座动感小车(黑暗乘骑)特种设备,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使用无特种设备作业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游乐场若设备维护(维修)不及时、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游乐场消毒措施不到位等,将存在安全隐患。该案的办理,规范了当事人的经营行为,降低了游乐特种设备的安全隐患。
7.苏州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叉车及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人员驾驶叉车逾期未改案
2021年12月10日,根据举报,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苏州某公司厂内叉车使用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4台合力电动叉车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另查明1名作业人员无叉车作业人员证。由于2021年9月27日,执法人员已对当事人开具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停止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驾驶叉车。至检查之日时,当事人仍未整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执法机关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罚款10.2万元的行政处罚。
叉车在工厂车间、仓库、物流中心中得到广泛应用,然而如果操作不当,极易引发伤害事故。因此,叉车使用过程中,使用单位不但应当做到“车辆有证、人有证”的“两有证”,还应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的“四不伤害”,牢固树立安全意识。
南通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根据施工合同,为甲方安装锅炉房分汽缸至7号车间气囊机的蒸汽压力管道。当事人安排6名电焊工进场按照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安装涉案蒸汽压力管道,至案发仅有一台气囊机接上DN50mm压力管道。经核查,当事人未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质即擅自承揽压力管道安装工程,其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执法机关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涉案蒸汽压力管道,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压力管道是特种设备中危险系数较大的一类。压力管道的安装、维修、改造,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单位进行,并履行安装告知、安装监检等手续。特种设备产权单位在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工程发包过程中,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主动查验承包单位的资质证明。承包单位应当主动做到无资质不投标,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本案的办理,有效降低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风险,维护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当事人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2021年6月11日至22日,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专班,对江苏省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专项检查。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充装的介质为氩气,充装目的为自用;二是未经首次检验的叉车投入使用;三是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投入使用;四是未经检验的蒸汽锅炉投入使用;五是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六是储气罐投入使用后未经定期检验继续使用。上述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后30日内均未办理使用登记。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储气罐和未经首次检验叉车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使用未经检验压力管道、蒸汽锅炉和起重机械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涉案的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办理使用登记且逾期未整改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罚款120万元的行政处罚。
锅炉、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应急、住建、环保等部门进行联合检查,及时排查了辖区内特种设备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提高了当事人企业安全责任意识。
2020年4月1日,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苏某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内2台起重机械未经检验。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向某公司下达了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5月7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仍在使用上述2台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搬运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执法人员当场向该公司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该公司上述2台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予以查封。5月14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擅自使用被查封的2台起重机械搬运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执法机关于2021年3月1日依法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擅自动用被查封的起重机械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在金湖县市场监管局将涉案起重机械查封以后,仍擅自使用被查封的起重机械,既加重了该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又增加了擅自动用被查封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这两个违法行为虽然都受到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调整,但是属于两种不同违法行为分别触犯两项法条,不属于法条竞合的范围,执法机关准确地分别予以处理,体现了法律的威严,严惩了漠视安全责任的行为。(供稿: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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