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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贺平市监处罚〔2025〕8号)广西盛鲜食品有限公司涉嫌未建立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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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贺平市监处罚〔2025〕8号)广西盛鲜食品有限公司涉嫌未建立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案
来源:火狐体育    发布时间:2025-03-15 19:59:32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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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贺平市监处罚〔2025〕8号)广西盛鲜食品有限公司涉嫌未建立特种设施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未办理特定种类设备使用登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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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贺平市监处罚〔2025〕8号)广西盛鲜食品有限公司涉嫌未建立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案

  2024年9月25日16时50分,执法人员到位于贺州市平桂区望高镇乐业路8号的广西盛鲜食品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仓库门口停放有一辆未悬挂车牌且无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的叉车,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叉车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有效的检验报告,涉嫌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当事人也无法提供现场抽查设备(叉车1台、压力容器1台、锅炉1台)的有效检验报告(包含安全附件)、日常运行维修保养记录等安全技术资料,涉嫌未建立特种设施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贺平市监特令〔2024〕第27号),责令该公司于2024年10月11日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2024年10月30日16时00分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复查时发现其仍未按照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完成整改。2024年11月11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11月18日对广西盛鲜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李有志进行调查询问;2024年12月25日对广西盛鲜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李有志进行第二次调查询问。

  经查实广西盛鲜食品有限公司持有《营业执照》开展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经营活动。

  2024年10月30日16时00分,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贺州市平桂区望高镇乐业路8号的广西盛鲜食品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5日对该公司现场检查并出具过《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指令书》(贺平市监特令[2024]第27号),指令书明确指出该公司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存在下列问题:1.叉车未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2.未建立叉车、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锅炉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2024年10月11日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直至2024年10月30日执法人员到现场复查时,当事人仍未建立叉车、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的特定种类设备档案、未对其使用的特定种类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当事人提供了日期为10.21的缴款通知书(场(厂)内机动车辆检验),证明已向特检院申请报检。当事人共有2台叉车、9台压力容器、1台锅炉,其中已办理特定种类设备使用登记证的有1台叉车、9台能承受压力的容器,锅炉已停用并于2024年12月26日办理注销登记。11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总经理助理询问时对方表示当时刚来公司不久不熟悉特定种类设备情况,原以为有3台叉车,公司内实际只有2台叉车。当事人能提供叉车(设备代码:552)及9台压力容器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能提供叉车(设备代码:23A7251)的有效定检报告,能提供叉车(设备代码:552)及压力容器维修保养记录,能提供叉车(设备代码:23A7251)及4台压力容器的出厂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未能提供叉车(设备代码:23A7251)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未能提供1台叉车(设备代码:552)、9台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的有效定检报告,未能提供1台叉车(设备代码:552)、5台压力容器(产品编号:0705909、0703164、0701273、0706065、0705908)的出厂合格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能力、经营主体资格;

  2.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2024年11月18日当事人委托李有志处理本案的事实。

  3.2024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广西盛鲜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特种设施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4份、现场检查照片6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贺平市监特令[2024]第27号),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并责令当事人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的事实;

  4.2024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广西盛鲜食品有限公司现场复查时制作的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3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出示执法证照片1张、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指令完成整改的事实;

  5.2024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西盛鲜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李有志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设备代码为23A7251的叉车出厂产品合格证、报检缴款单及首次定检报告各1份、设备代码为552的叉车及9台压力容器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各1份、设备代码为552的叉车2024年1-12月维修保养记录1份、氨储罐区安全检查表1份、氨机运行记录14份、特种设备日常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1份、压力容器产品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及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各4份证明该公司特种设施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事实;

  7.2024年12月26日我局向总经理助理李有志送达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桂贺平市监限提〔2024〕15号),证明我局要求当事人于7日内提供叉车(设备代码:23A7251)的《特定种类设备使用登记证》及(设备代码:552)、产品编号为0705909、0703164、0701273、0706065、0705908的压力容器质量合格证明材料、设计文件等剩余材料的事实;

  8.当事人提交的《从轻处罚申请书》1份,证明该公司因收购公司未做好资料交接等原因要求从轻处罚的事实;

  我局于2025年1月17日向当事人电子送达了《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桂贺平市监罚告〔2025〕6号),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能提供1台叉车(设备代码:552)、9台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的有效定检报告,未能提供1台叉车(设备代码:23A7251)、5台压力容器(产品编号:0705909、0703164、0701273、0706065、0705908)的出厂合格证明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构成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能提供叉车(设备代码:23A7251)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前或者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构成了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施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违法行为予以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逾期20日以上改正的”,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但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决定对当事人采取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西贺州桂东农村合作银行平桂支行(账户: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675)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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