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5日对坐落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光明路8号的北京鑫大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查看,你单位成立于2009年,主体事务为对外承包工程,现有非路途移动机械(叉车,出厂编号:,出厂日期:2012年,出产厂商:龙工(上海)叉车有限公司,发动机额外净功率:39KW,机械型号为:FD30)一台,我局托付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能有限公司对该台叉车尾气排放进行监测,监测该台非路途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平均值为5.3m-1,超越《非路途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不透光烟度法中Ⅰ类排气烟度规范值1.61m-1。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制止运用高排放非路途移动机械区域的布告》(京政发〔2021〕16号)的要求,自2021年12月1日起,在本市密云区部分区域制止运用高排放非路途移动机械,本次查看地址不在此区域内。
1.你单位经营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仇进山身份证复印件1份、李圣国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单位对李圣国授权托付书1份。
2.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查看(勘测)笔录》(2024年9月5日,北京鑫大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1份
3.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查看相片》(2024年9月5日,北京鑫大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1份
4.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能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陈说》No.JWS2409228G(2024年9月6日)1份
5.生态环境部、国家商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非路途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
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制止运用高排放非路途移动机械区域的布告》(京政发〔2021〕16号)
7.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查询询问笔录》(2024年11月4日,李圣国)
8.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则的行为决议书》密环监限改〔2024〕126号及《送达回证》1份
13.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能有限公司监测人员(王元煜)上岗授权一览表1份
15.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能有限公司监测人员(马佳星)上岗授权一览表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榜首款“机动车船、非路途移动机械不允许超出规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则。
我局于2024年11月12日以《行政处分事前奉告书》(密环罚告〔2024〕95号)奉告你单位有陈说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则期限内未提出陈说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榜首百一十四条榜首款“违背本法规则,运用排放不合格的非路途移动机械,或许在用重型柴油车、非路途移动机械未依规则加装、替换污染操控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照责任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则,我局决议对你单位处分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你单位存款账户银行以转账的方法交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法就近到银行的对公经营组织交纳。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能够精确的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榜首款榜首项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确有经济困难,需求延期或许分期交纳罚款的,可在缴款期限内向我局提出请求,经我局同意后能够暂缓或许分期交纳。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密云区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六个月内向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不中止行政处分决议的实行。
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的,我局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