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推进宜居宜业城市建设,《石家庄市停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石家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经河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提出,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停车场不得擅自不再使用或者改作他用。新建、改建、扩建医院、车站以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在项目用地范围内规划停车落客区,并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在城市公共交通枢纽以及其他能轻松实现个人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建设停车设施,方便公众停车和换乘。
按照《条例》,居民居住小区、学校、医院、商场、超市等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周边道路具备节假日、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设为限时、临时道路停车泊位。具体时间、范围等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其中,《条例》鼓励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建设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等集约化停车设施。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闲置场所,在不影响规划和利用的前提下,可以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设置临时停车设施。确需在建筑退红线区设置停车设施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设置规范。设置停车设施不得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消防设施和市政设施的使用,不得影响城市容貌,不得超越道路红线占用公共空间。
《条例》规定,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应当符合有关规划要求,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和显著标志,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保证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正常使用等。新建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应当依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安装条件;鼓励已建成的停车场通过技术改造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停车场应当配置符合相关规定的电动汽车火灾应急处置装备。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的,不得影响人防工程、城市绿地、广场等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条例》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并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鼓励建设免费停车设施。提供经营服务的停车设施应当给予车辆不少于二十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医院等医疗机构配建、内设或者增建的停车设施应当给予车辆不少于六十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军车和正在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实行免费停放。
《条例》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停车场投资与建设;鼓励提供经营服务的停车设施应用电子收费系统,实行“先离场后付费”的信用停车收费模式。倡导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专用停车场,在保障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向社会错时开放。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居民居住小区周边商业、办公等区域的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与居住小区居民共享停车资源。